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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人驚嘆:新城董事長猥褻女童事件真像想不到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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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猥褻”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,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。根據我國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,對未滿14周歲女童、男童進行猥褻,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如果有聚眾、在公眾場所當著眾人面前猥褻等情形,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可以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新城集團原董事長王振華涉嫌猥褻女童并被刑拘的消息,最早由上海本地媒體于7月3日15時許報道,并被多家媒體轉載,迅速引發熱議。
7月3日21時,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:2019年6月30日22時許,普陀警方接王女士報警,稱其女兒被朋友周某(女,49歲,江蘇人)從江蘇老家帶至上海并入住上海一酒店,后其女兒在房間內遭到一男子猥褻。接報后,警方迅速開展工作,7月1日下午,犯罪嫌疑人王某某(男,57歲,江蘇人)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。
通報還稱,7月2日晚,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至公安機關自首。目前,王某某、周某某因涉嫌猥褻兒童罪已經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。
犯罪嫌疑人已于7月1日下午到案,為何警方3日晚才發布通報?
一位公安機關內部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·中國青年網記者,公安部曾就應對涉警輿情事件的工作出臺過一些規定,其中2009年發布的《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敏感案(事)件輿論引導工作規范》是指導各地公安機關處置輿情敏感案(事)件的最權威文件,但該文件對警情通報發布的具體時間并沒有明確規定。
他還表示,目前,公安部對各地公安機關就具體案(事)件是否發布警情通報、警情通報發布的內容和具體時間都沒有明確規定,只要求各地公安機關“視情、適時”發布。
“根據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,公安機關作為政府部門確實要回應社會各界對敏感案(事)件的關注,但具體情況要具體分析。而且,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程序去處理案件、得到明確結果,都需要一定的時間,因此要快速、具體、明確地回復也有一定難度。”他解釋說。
讓更多的人想不通的是為何一個年近60的男性對會一個沒有發育,沒有十歲的女孩子下手,這一做法難道他會想不到不久就會被人發現嗎?這么成熟的一個成功人就想不到嗎?答案真是讓人想不通,為何要這么做,是真的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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